2024 年 1 月,甲、乙、丙、丁共同成立 A 有限合伙企业,甲、丁为普通合伙人,乙、丙为有限合伙人。2025 年 3 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,该合伙企业于 2024 年 8 月欠 B 企业的 35 万元直至2026 年 3 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。下列关于甲、乙、丙、丁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,符合《合伙企业法》规定的是( )。
单选题
- A. 乙、丙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甲、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- B. 乙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甲、丙、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- C. 乙、丙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甲、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- D. 乙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甲、丙、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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