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 年 1 月,甲、乙、丙、丁共同成立 A 有限合伙企业,甲、丁为普通合伙人,乙、丙为有限合伙人。2025 年 3 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,该合伙企业于 2024 年 8 月欠 B 企业的 35 万元直至2026 年 3 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。下列关于甲、乙、丙、丁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,符合《合伙企业法》规定的是(  )。

单选题

  1. A. 乙、丙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甲、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  2. B. 乙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甲、丙、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  3. C. 乙、丙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甲、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  4. D. 乙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35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甲、丙、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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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普通合伙企业决定解散,经清算人确认:企业欠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0 000 元,欠国家税款 2 000 元,另外发生清算费用 3 000 元。下列几种清偿顺序中,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( )。

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的表述中,正确的有( )。

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情形中,属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有( 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