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对乙享有 50 000 元债权,已到清偿期限,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。甲经调查发现,乙对丁享有 3 个月后到期的 7 000 元债权,戊因赌博欠乙 8 000 元;另外,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,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 10 000 元债权,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5 000 元债权。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各项中,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( )。
多选题
- A. 乙对丁的 7 000 元债权
- B. 乙对戊的 8 000 元债权
- C. 乙对丙的 10 000 元债权
- D. 乙对丙的 5 000 元债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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